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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106016699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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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各項保
    存維護工作,特設桃園市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並建立本市世界遺產潛力點中長程推動模式與管理機制。
  (二)本市世界遺產潛力點教育宣導及民眾參與諮詢事項。
  (三)推動本市世界遺產潛力點國際交流及合作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推動本市世界遺產潛力點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
     部水利署代表各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
     務局、觀光旅遊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三)桃園農田水利會、石門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一人至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