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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家字第106019000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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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
  四項規定,為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特設桃園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
    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及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文化
    局、經濟發展局局長及新聞處處長九人。
  (二)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
  構及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
  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