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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
資料及確保使用者妥善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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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指本局為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所開發之社
政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稱本系統),匯整直接取得及由第三方資
訊中介服務查調蒐集之資料。
(二)使用單位:指本局及所屬機關並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第一款社會
福利資訊系統資料之機關(構)。
(三)使用者:指經本局審核同意使用前款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者。
(四)業務權責單位:指本局對資訊業務暨社會福利資訊系統有管理權
責之單位。
(五)系統管理者:指本局業務權責單位派任負責前款社會福利資訊系
統之帳號權限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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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作業:
(一)使用單位連線管理:本府網域外之使用單位連線,需向本局提出
書面申請。本局審核後向本府資訊科技發展局申辦防火牆通訊埠
開通作業,待其審核作業完成方得於期限內連線。
(二)帳號管理
1、使用者應填具系統帳號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章後,向系統管理者提出申請使用;使用者因職務異動而需
調整權限時亦需提出申請。
2、使用者離職、轉調單位及逾三個月未登入本系統時,系統管
理者得停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三)登入本系統後,若需暫離座位或不需使用系統,應主動登出。
(四)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並應定
期更換密碼。
(五)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因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而致第三
人權益受損時,由使用者負相關責任。
(六)本系統內資訊資料及產製之檔案限於公務使用,使用者需妥善保
管、審慎使用,所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並不得為非法查詢、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妨害個人資料檔
案之正確。
(七)經本局審核同意使用本系統查調民眾社會福利資格之他機關及本
局業務科委外單位,應每月於本系統下載查詢紀錄報表,該月底
前陳核至使用單位主管。陳核後自行歸檔,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八)使用者之業務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及
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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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作業:
(一)本局業務權責單位定期辦理書面查核,並視狀況辦理實地查核訪
視。
(二)使用單位應配合本局業務權責單位查核使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
應立即改善。
(三)使用單位主管或系統管理者,發現未依本作業規定之情事,應通
知本局政風單位處理。
(四)每年執行帳號清查至少一次,已無使用需求之帳號,由系統管理
者廢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五)本局辦理查核作業時,受查單位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備妥業務人
員清冊及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六)本局業務科委外單位及他機關如有違反本規定或經查核有應改善
事項,經本局通知期限改善,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本局得暫停其
使用作業。完成改善事項後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可使用
本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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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責任:未依規定使用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時,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使用者如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時,社會局對之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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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
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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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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