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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桃園市棒球隊(以下簡稱棒球隊)人
員進用及考核有所依據,以提升棒球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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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棒球隊人員(以下簡稱隊員):
(一)教練團:指棒球隊之總教練及教練。
(二)球員:指參加棒球賽事比賽之選手。
(三)防護員:指擔任球隊運動防護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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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隊員之進用,應訂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並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辦理,並將相關職缺徵才資訊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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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體育局局長及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在其棒
球隊中應迴避進用。但本府體育局局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已於本府體育局擔任隊員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隊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
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本府體育局局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本府體育局局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不得新進用隊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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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隊員之薪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二聘用人
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支
給;其起薪基準如下:
(一)總教練依標準表九等四階四百七十二薪點起薪。
(二)教練依標準表八等四階四百二十四薪點起薪。
(三)防護員依標準表六等四階三百二十八薪點起薪。
(四)球員依遴選成績結果起薪,球員依其分級如下:
1、A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支薪。
2、B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五階三百九十二薪點支薪。
3、C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三階三百六十薪點支薪。
4、D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一階三百二十八薪點支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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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隊員之考核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一次。
(二)期中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三)年終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
(四)專案考核: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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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隊員考核時,應將隊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登載於平時、期中及
年終考核紀錄表,除總教練由本府體育局局長考核外,其餘人員由總
教練考核,並應就考核項目,本綜覈名實,為客觀公正之評核。
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五級如下:
(一)A: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表現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四)D: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五)E:表現不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D級以下,評定分數主管應與當事人面談,並
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於面談紀錄表,以提升整體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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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隊員期中及年終考核,應依其平時考核紀錄,綜合其年度重要賽
事比賽成績,評列等別及分數,並由本府體育局與棒球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組成球隊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再送本府體育局局長核定。辦理期
中及年終考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占百分之六十)
1、參與各項比賽成績績效。
2、棒球運動專項體能能力。
3、棒球相關知識。
4、訓練能力。
(二)紀律(占百分之三十)
1、遵守球隊規定。
2、品德操守。
3、服從教練團及上級長官指導。
4、團隊合作。
(三)出勤(占百分之十)出席及請假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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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隊員期中及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丁五等,
各等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年終考核六十分以下者,評定分數之球隊專案小組委員應敘明具體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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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隊員期中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同年七月生效:
(一)教練團、防護員:
1、優、甲等及乙等:列入年終考核之依據。
2、丙等:列入年度優先輔導對象,單位主管應即加強督導。但
連續三次期中或年終考核丙等者,解聘。
3、丁等:解聘。
(二)球員:
1、優等:改聘為A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分之
三十。
2、甲等:改聘為B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分之
三十五。
3、乙等:改聘為C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分之
二十。
4、丙等:改聘為D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球員總數百分之
十五。
5、丁等:解聘。
隊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生效:
(一)教練團、防護員:
1、優、甲等:列入次年續聘之依據,並得於次年起調升薪級一
級,人數比例得與本府體育局聘用人數合併計算,但不得高
於總數二分之一。
2、乙等:列入次年續聘之依據,但不調薪級。
3、丙等:列入次年度優先輔導對象,單位主管應即加強督導。
但連續三次期中或年終考核丙等者,不續聘。
4、丁等:不續聘。
(二)球員︰
1、優等:列入次年續聘為A級球員之依據,人數比例不得超過
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
2、甲等:列入次年續聘為B級球員之依據,人數比例不得超過
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
3、乙等:列入次年續聘為C級球員之依據,人數比例不得超過
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4、丙等:列入次年續聘為D級球員之依據,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球員總數百分之十五。
5、丁等:不續聘。
前二項所定比例經計算,除第二款第四目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外,其餘
小數點均無條件捨去。
球員依期中或年終考核結果逕予調升或調降薪級,不受現行球員分級
順序限制。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隊員,因期中或年終考核結果而解聘或不
續聘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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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隊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抵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D級,經面談及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行為不檢,態度惡劣,影響本府體育局聲譽,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之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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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體育局辦理隊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下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專案考核: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解聘: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
事證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者。
(3)怠忽職守,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府體
育局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5)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隊員對專案考核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第十點第五項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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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隊員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以及桃園市政府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