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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110189296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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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均衡教育
    資源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如下:
    (一)本市復興區以外地區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含幼兒園)在六十人
        以下者。
    (二)本市復興區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含幼兒園)在三十人以下者。
三、學校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低於一百人高於小型學校者,應擬訂改善計
    畫,並依觀察期、評估期及準備期分期評估。但另有轉型、併校、實施
    合併教學或停辦之計畫者,得優先專案辦理,不在此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包含特色課程及教學計畫,並得申請本府教育局補助;
    或申請為空間充裕學校,吸引其他學區學生就學。
四、學校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低於一百人高於小型學校者,即進入觀察期
    ,期間學校應積極鼓勵學區內學生就近入學外,並視需求組成學校特色
    發展小組協助發展學校特色,並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前項學校特色發展小組成員由校長遴聘學者專家三人、教育行政代表三
    人、學校代表三人、學區家長代表二人及偏遠地區教師代表二人組成。
五、觀察期達三年以上,且次一學年度學生人數符合第二點規定,則進入評
    估期,以一年為原則,期間學校應召開地方說明會,取得師生、家長及
    社區多數認同。
    復興區小型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十
    八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後,應提送發展評估報告送本府原住民教育審議委
    員會審議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併教學。
    復興區以外小型學校應提出發展評估報告送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教審會)審議決定轉型、併校、實施合併教學或停辦。
六、教審會審議決定轉型、併校、實施合併教學或停辦之學校,即進入準備
    期,以一年為原則,期間學校應積極辦理校內及地方宣導並應提出轉型
    計畫、併校計畫、實施合併教學計畫或停辦計畫及完成相關前置作業。
七、前點轉型計畫、併校計畫、實施合併教學計畫或停辦計畫應包含學生生
    活、課業輔導與適應計畫及空出之校地校舍活化計畫。
    前項所稱校地校舍活化計畫內容應有下列考量:
    (一)活化計畫應符合社區型態,校地及校舍等既有資源妥善規劃再利用
        ,避免產生閒置情形,如成立社區教育中心、地方文化會館、藝術
        教育中心、探索教育中心、自然教育中心或其他可促進地方及社區
        發展之用途。
    (二)活化計畫應包含校地及校舍之活化利用評估及相關管理維護費用需
        求,並依實際需求及相關規定申請相關搬遷費用。
八、小型學校經決定併校、實施合併教學或停辦者,其原有教職員工、學生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職員工:
         1、校長: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遴選。
         2、教師:依其意願及需求,參加移撥或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公務人員:其職稱列組長、幹事、管理員、護理師(護士)及
            營養師者,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移撥業務;人事人員、會計
            人員則循其系統辦理任免事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
            之未銓敘人員,原則由承接業務之學校併同納入員額編制,如
            承接業務之學校已無職缺可供安置,則依當事人意願另行協調
            安置至其他出缺學校。
         4、技工、工友: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移撥安置作業。
         5、駐衛警、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依所定契約及勞動基準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由本府補助學校租用交通工具,免費接送學生上下學(含平
        安保險),另由本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各項代收代辦費,補助對象
        以被併學校當學年度在籍學生,及併校或停辦次一學年度入學之一
        年級新生為限;戶籍遷離學區者,則不予補助。
九、小型學校經併校、實施合併教學或停辦者,其財物由合併後之學校或接
    管機關接收管理。
十、被併學校或停辦學校之決算,由合併後之學校或停辦學校依規定程序辦
    理;合併後之學校配合業務增加隨同調整之收支,依規定併入決算或補
    辦預算。
十一、經努力使小型學校全校學生人數超過小型學校人數以上者,得依相關
      規定給予有功人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