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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設籍本市體育及學業成績達到標
準具體育潛能之優秀學生,鼓勵其敦品勵學,提升運動實力,為本市
爭取競賽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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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現仍在籍並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仍接受
專長項目訓練且學業總成績達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同時符合下列各款
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奧林匹克
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正式競
賽項目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
(二)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世界大學
運動會、世界中學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
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獲選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單項
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錦標賽、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正
式錦標賽、世界少棒聯盟、美國小馬聯盟主辦之棒球錦標賽(含
亞太區)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全民運動會(以
下簡稱全民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正式競賽
項目、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全國聯賽最終決賽(分區比賽成績不
予採計)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六)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棒球( UBL
)、足球(UFA )、籃球(UBA )、排球(UVL )聯賽最終決賽
(分區比賽成績不予採計)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七)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各單項「最高層級之競賽」,且比賽項目符合
全國運或全民運競賽規程之規定,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八)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全民運或全中運獲第四至六名之
選手,並代表本市參加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之正式比賽
獲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九)參加全市運動會(以下簡稱市運)、全市中小學運動會(以下簡
稱中小運)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之高中、國中及國小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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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學金及學雜費每學期發給基準:
(一)獎學金及學雜費以每人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
(二)獎學金金額以申請人參賽時所具學籍分組為準,其基準參照附表
。
(三)學雜費金額以申請人申請時就讀之學籍分組為準,其補助基準如
下:
1、大專院校以上:每學期新臺幣 6 千元。
2、高級中學:每學期新臺幣 4 千元。
3、國民中學:每學期新臺幣 1 千元。
4、國民小學:每學期新臺幣 5 百元。
(四)參加第二點第三款之競賽,非最近一屆亞、奧運正式競賽項目,
其獎學金額度減半核給。
(五)參加第二點第五款至第八款之競賽,非最優級組(如 A 級、甲
組(級)或公開組…等)或非最近一屆全國運正式競賽項目,其
獎學金額度減半核給。
(六)申請時前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平均應達丙等或六十分以上,未達
標準不予補助獎學金及學雜費。
(七)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之學生,已
領取獎學金及學雜費之學生,不予追繳;其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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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及運動成績界定:
(一)第二點所稱正式學籍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
(二)運動競賽成績採計範圍為前一學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學年度十月
三十一日。
(三)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國際或亞洲各級各類運動競賽主辦單位,
以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ISF )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ASF )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總會
為限,而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總會則以奧林匹克運
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全國及全民運動會等舉辦之單
項運動項目申請為限。
(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七款所稱「最高層級之競賽」:
1、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主辦或指導之全國性體育競賽,比賽
項目應符合全國運或全民運競賽規程之規定,且該比賽項目
最少需達五縣市六隊以上參賽。
2、各單項委員會提報之最高層級競賽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函
報本局,十月底核定公布,以做為下一年度「體育優秀學生
獎學金及學雜費」審查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
加體育競賽活動公假並得代課鐘點費審查原則」之依據,核
定後不得任意更改。
3、如本市體育會項下之單項委員會(以下簡稱單項委員會)未
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視同放棄變更權利,本局得參考前次提報
之最高層級之競賽作為審查依據或取消該單項最高層級項目
,各單項委員會不得異議。
(五)本要點第二點第八款所稱之正式比賽,應為全國單項協會或縣市
政府共同主辦並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之正式錦標賽。邀請賽、排
名賽、對抗賽、友誼賽、積分賽及民間社團主辦之比賽均不予採
計。
(六)參加第二點第九款之本市高中、國中及國小學生,必須以代表學
校或各區身分出賽。
(七)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其參賽國家數、縣市縣及隊數限制:
1、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三款者,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
實際應有不同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
2、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至第八款者,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
實際應有國內不同五縣市六隊以上參賽;惟大專院校部分若
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者,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實際
應有不同單位(學校)參賽,參賽隊數達三隊者,取第一名
,參賽隊數達四隊者,取前二名,參賽隊數達五隊以上者,
取前三名。
3、符合第二點第九款者,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
本市不同五區五隊以上參賽。
(八)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所稱之「個人」,係指競技過程由選手一人獨
立完成者;所稱之「團體」,係指競技過程由選手二人以上共同
參賽始可進行者。
(九)非市運及市中小運之其他各單項比賽項目及組別,須符合全國運
、全民運及全中運競賽規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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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及受理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年十二月、四月分別受理上、下學期之申請;實際
日期及地點,由本局統一另函通知。
(二)受理方式:採現場送件審查,郵寄及逾期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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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文件:
(一)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依第三款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彙整造冊後送本府教
育局辦理審核。
(二)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學生或代表本市參賽就讀外縣市之高中、國
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依第三款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單項委員會
提出申請,由單項委員會彙整造冊後送本府教育局辦理審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若就讀本市
各公私立國中、國小者,得免附。
3、申請時該學期之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當學
期註冊章。
4、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之正本或影本。
5、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符合第二點第八款者需加附全國
運、全民運及全中運之獎狀影本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
。
6、秩序冊正本或影本但影本需含封面、競賽規程、隊職員名單
、參加隊數及賽程等足資證明選手符合資格之資料。
7、由單項委員會提出申請之學生需加附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四)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均需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字樣暨權責單位
承辦人員職名章。
(五)國際性競賽之成績證明及比賽項目之參賽隊名應檢附合格翻譯社
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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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時符合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之績優運動選手補助金領取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如
有重複領取者,申請單位應予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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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及單項委員會代替學生提出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各項證明文件,
不得偽造、變造、或作不實之證明;若有不實證明,除追繳該筆款項
外,亦須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及學雜費者,主管機關得取
消其獎學金及學雜費,已頒發者應追繳已受領之款項,另二年內不得
請領獎學金及學雜費。
合於本要點規定而給予補助之學生,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未繼續該
項運動訓練;或於參賽時有違規事件;經查屬實者,隨即停止補助。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通知申請單位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另未於期限內提出申
請者,視為放棄申請獎學金及學雜費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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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
限,必要時得酌減或停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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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部分,本府教育局得視情形專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