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出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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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除實施自主性差假管理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免簽到退,或因
公出差、因故請假者外,每日上下班須以刷卡簽到退方式,親自辦理
到退手續,每日上下班應刷卡 2 次:
(一)上午上班: 8 時至 9 時。
(二)下午下班: 17 時至 18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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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下班忘記刷卡者,由當事人自行於差勤管理系統【 118 】忘(補
)刷卡申請單(電子表單)申請忘刷卡,惟該年度忘記刷卡次數已超
過 6 次者應逐次依規定請假至少 1 小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忘
刷卡一次以曠職 4 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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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午休息時間不得提早外出用餐,並應於下午 1 時前返回,如因故
延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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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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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員工上班刷卡後,應確實到班,不得藉機離開辦公場所處理私務;
未到下班時間,即排隊等待刷卡,經查屬實者予以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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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差勤管理系統「出勤異常 EIP 通知」者,均應補辦差假手續;
經人事室以書面通知差勤異常 3 日內未補辦差假手續者,以曠職
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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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班應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洽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