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長者關懷服務行動辦公室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福字第106027939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委
  託專業服務廠商(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之。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部落文化健康站(以下簡稱文健站)。
四、執行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立案之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相關之團體。
  (二)辦理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執行單位執行項目如下:
  (一)站務督導工作:由專人或輔導團隊實地進行各站之訪視輔導、行
    政協助、方案規劃等工作協助。
  (二)評估各站營運績效:按月統計各站執行成果,掌握各站服務提供
    情形;並輔導各站落實服務或活動之滿意度調查。
  (三)召開業務聯繫會報:邀請各站服務人員、本市原住民家庭服務中
    心、原住民社工員(師)等相關人員與會,並視會議議題邀請如
    本府社會局、衛生局等相關業務之公、私立單位參與,以協調整
    合相關資源。
  (四)辦理行政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法令(如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等)、長期照顧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如
    方案設計與評估、活動設計與實務等)、長者生理、心理及長者
    福利概述(如藥物安全使用宣導、銀髮營養照護及關懷技巧等)
    、行政管理(如計畫撰寫與執行、經費核銷與實務操作等)及其
    他與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或文化敏感度課程。
  (五)辦理外縣市觀摩活動:透過觀摩活動,提供本市各站交流機會,
    活動內容邀請學者專家演講、績優據點成果分享及座談會,以帶
    動服務人員之凝聚力,提升各站關懷服務品質。
  (六)辦理本市站務服務當年度審查及下一年度新設站評估作業。
  (七)協助整合本市長照相關資源(資源盤點),建立各站與社福資源
    、照管中心等之合作機制。
六、本要點之執行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原民福利工作」計畫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