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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民字第112001060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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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石門水庫水質水量回饋
    區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新峰里一至七鄰、十五至十
        六鄰、復興里連續六個月以上國民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金額: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學童,以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之天數
  為補助基準,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四、補助程序:
  (一)本區學校:
     1、由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童之身分與事實,並提供資料予本
            所審核。
         2、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分兩梯次辦理
            ,依學校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3、各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列相關
            文件備齊(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校校長核
      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所):
           (1)午餐金額補助統一收據。
           (2)受補助學童名冊暨受補助金額。
           (3)學生在校用餐補助日數統計表。
           (4)午餐調查表。
           (5)補助總表。
         4、有轉出或轉入學童者,學校應行文通知本所,並於每年六月
            及十一月底前,檢附補助學童暨變更名冊(附件四、五)等
      書面資料送本所辦理相關補助或餘額退款事宜。
    (二)非本區學校但屬自由學區,且校內有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
         1、學童家長需檢附戶籍謄本向就讀學校繳交補助申請書(附件
      七),並由學校代為向本所申請補助。
     2、補助款項由本所匯撥至學校後,由學校代為發放。
         3、其餘程序及應備書面資料依本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
    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所得暫停補助或
    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