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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13004937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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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綠色能源之推動,帶動本市
    綠能產業之發展,整合各界資源,打造綠能永續城市,特設立桃園市
    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
    室務,並得依不同綠能業務需要設置工作人員數人。
三、本辦公室任務:
    (一)配合中央部會之綠能政策,擬訂本市綠能專案推動之願景、目標
        與策略。
    (二)訂定本府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之權責分工,並整合、督
        導及管考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
    (三)掌握本府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成果,建立溝通協調平台,以及列
        管追蹤年度目標達成率。
    (四)統籌本府綠色專案推動相關業務,以單一窗口受理諮詢,提供綠
        能產業投資及設置綠能設施之服務,並協助行政障礙之排除。
    (五)辦理綠能之法令研析、產業技術、市場調查評估與分析等相關事
        宜。
    (六)擬訂綠能專案推動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七)提供綠能推動政策說帖,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
    (八)辦理綠能專案推動相關宣導與推廣活動,以及招商說明會。
    (九)其他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宜。
四、辦理各項綠能設施之主辦及協辦機關如附表,相關機關應指派綠能業
    務專責人員一人為單一聯絡窗口,並得視實際需求進駐本辦公室。
五、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應由首長出席,無法出
    席時,得派員代理。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