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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6029533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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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擴充幼兒學習經驗,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
        動。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透過周延規劃,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
        、節令氣候及飲食衛生等,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體驗學習: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
        規劃之專業考量,應由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設計,必要時得
        邀請家長參與共同研訂。

三、活動方式
    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應適時結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並得以體
    驗、探索、參觀、遊覽、遊戲、操作、交誼或其他校外教學等方式實
    施之。
四、實施類別
    (一)步行可及之社區內校外教學活動。
    (二)需搭乘交通工具之校外教學活動。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家長收取費用時,應書面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
        實收費,隨隊教保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幼兒園編列經費支
        應,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
六、辦理事項
    (一)幼兒園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
        及教學資源等事項。
    (二)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應擬訂校外教學活動計畫,並向學校或幼
        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事前實施分工並勘察地點填具勘察紀錄,
        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並於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議。
    (四)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醫療服務及
        求助管道(如電話、地址),並請具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者隨行
        ,應備妥急救藥品。
    (五)幼兒分組應事先安排,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
        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
        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照顧者可由幼兒園加派工作人員或徵求家
        長同意協助,校外教學地點距離超過(單程)五十公里,每輛車
        應增加一名照顧者。
    (六)幼兒以幼童專用車載運時,應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
        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以租用車輛載運,應選擇合
        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
        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
        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範例如附表一);出發前幼兒園
        應確認安全檢核表(範例如附表二),並檢查各項安全事項。
    (七)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校外教學作業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
        附圖一及附圖二)。
    (八)發車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
        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