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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4131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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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工作,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激勵消防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危險物品裁處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承辦人製作裁處書每半年達五十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二)強制執行人員每半年移送三十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三、辦理危險物品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計每半年達三件,嘉獎一次,至
  多嘉獎二次。
四、編排、處理及配合桃園市政府其他局處稽查及從事較高風險之行業申
  請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聯合會勘,承辦人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總
  數每半年合計達十次,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五、專責安全檢查人員講習訓練敘獎基準如下:
  (一)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者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參加危險物品講習訓練,測驗成績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及
    第三名,嘉獎一次。成績未達標準經補測仍未達者,申誡一次,
    並不得任專責安全檢查人員。
六、危險物品業務績效評核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三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
    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二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
    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三)第一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四)第二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五次。
  (五)第三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四次。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液化石油氣移動式槽車違規灌氣,並裁處確定,嘉獎一次。    
  (二)前款以外情形,查獲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
    或處理場所違法案件,並裁處確定,每半年達三件,嘉獎一次。
  (三)督導或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現場檢查及抽查工作,每半年合計達二十家,嘉獎一次。
  (四)辦理保安監督人遴用、異動及審核消防防災計畫,審查人員每半
    年合計達三十件,嘉獎一次;危險物品管理科承辦人每半年合計
    達一百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五)危險物品管理科規劃、辦理危險物品檢查承辦人特別辛勞得力,
    每半年嘉獎二次。
八、重大液化石油氣違規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公噸以上,特別辛勞得
    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
    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
    嘉獎一次。
  (二)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三公噸以上未滿五公噸,
    特別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辛勞得力
    ,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三公噸
    ,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四)查獲偽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或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並經本局裁
    處確定,特別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
    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
    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一次。
九、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
    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
    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
    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
    ,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
    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
    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四
    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
    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
    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得力,以出勤人員以三分之一為限,嘉獎
    一次。
十一、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
     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
     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
     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
     獎一次。
十二、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
     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
     一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
     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三、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查獲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
   公斤,得力,以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四、執行銷毀爆竹煙火業務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一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    
   (二)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
     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
     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
     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嘉獎一次。
十五、督導或執行爆竹煙火製造、販賣或儲存場所現場檢查及抽查工作,
   每半年合計達二十家次,嘉獎一次。督導或執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
   案件,爆竹煙火監督人達六名以上之案件,每半年達三次,嘉獎一
   次;爆竹煙火監督人未滿六名之案件,每半年達十二次,嘉獎一次
   。轄內有多件不同爆竹煙火監督人數量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案件,
   得依比例合併計算。
十六、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專案期間辦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為主題之大型
   宣導活動,受宣導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
   數以三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二百人以上、未達五
   百人,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
   ;受宣導人數未達二百人,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六分之
   一為限,各嘉獎一次。活動由危險物品管理科主導辦理者,承辦及
   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十七、疏於查處,致發生爆竹煙火場所重大火災案件,情節嚴重者,主管
   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專業人員獎懲基準懲處。
十八、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未依規定列管檢查相關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