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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800349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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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
  ,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
    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
四、每戶最多補助二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
    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
    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
    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
    順位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
    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
  初審。
  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
  生清冊」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三)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四)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者免附)。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