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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考核及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秘字第1060022102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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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二、目的:
    有效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有效管理志願服務人力之運用,考核志
    工之值勤、參與教育訓練狀況,做為獎勵或撤銷其資格之依據。
三、考核:
    (一)考核對象: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工。
    (二)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三)考核方式:
        1、每月由各中隊彙集隊內志工服勤簽到、退及受訓研習會簽到
      、退相關書面紀錄,交付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進行
      統計,納入志工年終考核之依據。
        2、志工年度考核評選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0 日及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由各中隊幹部及館室人員依考核
      表進行評分,年終整合 2  次考核成績送交長官陳核,全年
      總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撤銷資格。
        3、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隨時由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
      )、各中隊,或本處督導長官列舉具體事實推薦,彙整相關
      書證紀錄並納入考評。
     4、出勤服勤時數、各項出勤服務狀況,凡出席、遲到、早退、
      無故不出勤等皆列入紀錄。
        5、志工如於 1  年內有連續半年以上未能服勤,則視為年資中
      斷。惟因公受傷、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四、撤銷資格: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倘未見改善者,得提報具體事實紀錄送幹部會議,並請當事人到
    場說明,討論後簽請局長同意,撤銷其資格,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
    法及相關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1、不法、不當之行為,至影響本局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2、不服從志工幹部指揮、態度粗暴者。
     3、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情事者。
     4、連續 1  個月以上無故不到勤,且未辦理請假或暫停職務,經本
        局 3  次聯繫未予回應者。
五、獎勵方式:
    依各項考核結果,志工連續服務滿 1  年以上且服務具績效者,推薦
    參與各單位辦理之績優志願服務人員表揚活動,其獎勵標準如下:
    (ㄧ)志願服務績效證明:志工服務年資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小
        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得向中隊申請認
        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中隊受理後,經業務
        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 7  日內發給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
        時以上者,得檢具 1  吋半身照片 2  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 2  年,且服
        務時數達 600  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每年
        可申請提報。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服務時數滿 15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滿 20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服務時數滿 2500 小時者,頒授志願
        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五)本局年度獎勵辦法:
        1、常態性服勤每次至少 3  小時,每個月時數不得低於 9  小
      時,年度時數不得低於 108  小時。
        2、教育訓練:年度總次數至少出席 1  次。
        3、參與隊員大會之次數:需達年度總次數二分之一。
        4、幹部參與幹部會議之次數:需達年度總次數二分之一。
        5、於年度結束後(每年 11 月底),做成統計表,凡無缺席記
      錄且符合上揭條件者,列為表揚之甄選對象。
          (1)市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 300  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乙
       紙。
          (2)局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 200  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乙
       紙。
          (3)文化耕耘獎:服務滿 20 年,頒發獎座或獎牌乙個。
          (4)文化園丁獎:服務滿 10 年,頒發獎座或獎牌乙個。
          (5)特殊貢獻獎:對本局或志工隊有特殊貢獻,由各服勤館室
       推薦,經幹部會議審核且上簽陳核通過者,頒發獎牌乙面
       (同類獎項三年內不予重覆推薦)。
六、本計畫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