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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1685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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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畸零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
    務為辦理畸零地合併爭議案件之審議及調處。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八)桃園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三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
    幕僚工作。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他項權利人及公有財產
    管理單位列席說明。
九、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