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辦理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入學標準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70006812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國民中小學新住民及海外
    歸國子女跨國銜轉入學標準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跨國銜轉入學作業,應依外
    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桃園市國民
    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桃園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等相
    關規定及本標準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接獲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入學時,學校應
    立即進行學力評估、安置編入適當年級及安排同母國之學伴,以協助適
    應學校生活,且於一週內召開個案會議及完成通報。
四、各校辦理學力評估診斷得參考華語文基本能力測驗、同年齡學力評估測
    驗或心智能力評量測驗之結果,兼採家長晤談、標準化測驗或非標準化
    測驗等方式,並參考學生生理發展及教育背景進行綜合研判。
五、學生經學力評估及參酌家長意見,若有降轉必要,以一至二年級為限,
    並應函報本局核備;若有跨教育階段之情事,轉介學校應召開專案會議
    ,邀請擬轉入學校共同研議。
六、經學力評估不具華語能力之學生,學校應立即啟動華語補救教學,並向
    本局申請華語補救教學及通譯助理人員經費,協助適應學習生活。
七、學校應啟動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應學校學習環境:
    (一)各校註冊組接獲跨國銜轉學生應立即提供學生名單,並註明轉入國
        家及學力或語文能力提供輔導組建立受輔學生名單及啟動輔導作為
        。
    (二)學生因其文字或語言的隔閡,學校應進行啟動適性輔導,如:使用
        學習單或個別輔導活動等方式。
    (三)每學期期初辦理入學定向輔導活動,另得依據導師評估其適應情形
        需求,提供個案認輔、個別輔導活動及小團體輔導活動等。
    (四)導師應持續觀察學生的適應狀況,並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協助學
        生適應學校學習生活。
    (五)學生有不適應情事,導師應立即知會輔導室召開長期性個案會議,
        研議後續有效輔導處遇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