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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桃園市各項非屬常規
疫苗預防接種福利政策,委託本市各區衛生所及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
所落實執行,共同維護本市民眾之健康,避免受到疾病感染之風險,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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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局於每年度訂定實施計畫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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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託單位:
1、桃園市各區衛生所。
2、經本局審核通過之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
(二)行政處理費:指受託單位執行本要點行政作業事項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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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單位應配合本局政策執行下列行政作業事項:
(一)接種資料查詢及審核作業。
(二)接種資料得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製作上傳至全國性預
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作業之資料格式,提供電子檔予轄
區衛生所或透過健保申報方式上傳接種資料。
(三)疫苗接種政策宣導及催種作業。
(四)冷運冷藏管理輔導查核作業。
(五)其他經本局訂定年度實施計畫之行政作業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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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處理費依本局自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每期核算
受託單位疫苗接種人次。
前項費用及疫苗以本局訂定之實施計畫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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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行政處理費申請以每年四期結算,並分期受理申請,申請期間
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一)第一期:當年度一月至三月,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至六月,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期:當年度七月至九月,於當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第四期: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翌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申請或對核算金額有異議者,得於申請當月十五
日前,第四期得於申請當月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
發或更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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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託單位申請行政處理費,應檢附申請表及領據送轄區衛生所向本局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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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於完成前點資料審核程序後,核發行政處理費予受託單位。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本局將不定期抽核受託單位接種評估資料與申請
資料,如有溢領或不符規定者,應追繳已核付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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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