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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00654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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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利
    用公餘進修,使進修費用補助之申請有所依循,並公平分配資源,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各機關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實務訓練期
    間之考試錄取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
    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
三、本要點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四、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且同意進修者。
    (二)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者。但無進
        修成績評定或無成績通知書者,應提送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
        參考價值之進修報告。
    符合前項規定者,給予進修費用二分之一補助。但每人每學期補助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
五、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人員,應於收到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
    表(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
    (一)成績通知書或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進修報告。
    (二)繳費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六、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除選修學分外,不得
    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進修費用補助。
    同一進修期間參加二項以上公餘進修者,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
    限,不得重複申請。
七、本要點一百零七年度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嗣後
    年度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