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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7003046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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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
    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
        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所稱申請人,指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
    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
    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印領清單。
  (八)補助實物照片。
  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先為初審作業,前項規定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
  經初審符合規定或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者,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將第一
  項文件函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進行複審作業。
六、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時間自當年度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
  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七、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需
  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二)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