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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特依建
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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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
基地綜合設計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議。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
建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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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師公會代表四人。
(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二人。
(四)都市、建築、結構、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八人。
(五)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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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分二組審查,各由委員十五人組成,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
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共七人組成相同外,其餘分別由相關公會及
各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委員中選任,不得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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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行政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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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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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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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應有各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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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議案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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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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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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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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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