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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感謝各級機關(構)、學校、
團體及個人,熱心協助社會福利之公益事務,且犧牲奉獻、服務盡職
、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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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協助或提供服務予弱勢團體或個人,捐獻財物或捐贈實物者,其致
謝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未達十萬元,致贈本局感謝狀(如附件一)。
(二)單筆、年度累積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十萬元以上,致贈本
府感謝狀(如附件二)。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致謝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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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以致贈本局感謝
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為宜,專案簽請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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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特殊優良事蹟,經推薦、自薦或其他機關表揚,經查核屬實者,其
表揚方式如下:
(一)榮獲全市性獎項或表揚、全國性獎項或表揚者,致贈本局獎狀(
如附件三)。
(二)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經推薦之情形者,以致贈本局獎狀。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表揚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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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
(一)由各機關(構)或個人自行填妥推薦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
本局評估屬實,由社會局各單位協助申請。
(二)同一申請表揚內容涉及二個申請機關(構)以上者,以不重複發
放為原則,並由本局主責單位協助申請事宜並彙整各單位意見及
資料。
(三)審核結果於送件日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