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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揚社會福利公益奉獻致謝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社團字第108010823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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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感謝各級機關(構)、學校、
    團體及個人,熱心協助社會福利之公益事務,且犧牲奉獻、服務盡職
    、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協助或提供服務予弱勢團體或個人,捐獻財物或捐贈實物者,其致
    謝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未達十萬元,致贈本局感謝狀(如附件一)。
    (二)單筆、年度累積捐款或捐贈實物以市價計達十萬元以上,致贈本
        府感謝狀(如附件二)。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致謝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三、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以致贈本局感謝
    狀為原則;倘經評估致贈桃園市政府感謝狀為宜,專案簽請局長核定
    。
四、有特殊優良事蹟,經推薦、自薦或其他機關表揚,經查核屬實者,其
    表揚方式如下:
    (一)榮獲全市性獎項或表揚、全國性獎項或表揚者,致贈本局獎狀(
        如附件三)。
    (二)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經推薦之情形者,以致贈本局獎狀。
    (三)經本局專案核定表揚方式,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五、申請方式:
    (一)由各機關(構)或個人自行填妥推薦表,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經
        本局評估屬實,由社會局各單位協助申請。
    (二)同一申請表揚內容涉及二個申請機關(構)以上者,以不重複發
        放為原則,並由本局主責單位協助申請事宜並彙整各單位意見及
        資料。
    (三)審核結果於送件日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