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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社會企業人才,鼓勵青年於本市
設立社會企業公司或社會創新公司,用創新創意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
題,並促進本市在地社會企業公司及社會創新公司深耕茁壯,減輕其
創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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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
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之社會企業公司或社會創新公司。
(二)公司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八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
(三)公司設立登記及稅籍登記於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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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項規定且二年內參與本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
業競賽得獎之團隊,將優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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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社會企業公司:依公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
補助時間依申請核准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八千元。
2、登錄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社會創新組織登記資料庫之社會創
新公司:依公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補助時
間依申請核准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千元。
3、符合前兩目之公司僅可擇一申請補助。經核准補助之公司於
補助期間變更公司組織,仍屬第一目或前目所定之補助對象
者,本府得逕依前兩目之規定提高或降低租金補助額度。但
同一公司之補助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二)社會企業公司之設備補助: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
(不含耗材),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依申請核准之日起前
後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為限。
前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公司成員
、成員之配偶及其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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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申請表送達本府
之日為申請日;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二)審查原則:
1、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公司章程載明其社會或環境使命及盈餘分配。
3、公司提供之產品或服務等以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為目標。
4、公司營收至少百分之五十來自於自身產品或服務等。
5、公司營運所得之利潤至少百分之三十再投入實踐其社會或環
境目的。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社會創新公司
,不在此限。
6、申請補助金額之合理性。
7、其他經審查委員衡酌實際狀況審查通過者,得不受上述原則
之限制,核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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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公司或組織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3、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二)設備補助:
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合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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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
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租金繳交證明及
租金補助領據,向本府請領當季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財產目錄及設備補助領
據,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請領期限,或文件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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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定之相關內容,應以書面敘明變更
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其辦公場域、設施及設備,不得
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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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每半年接受本府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公司之營運
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
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助之費用:
(一)核准後三年內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遷出本市。
(二)核准後三年內公司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社會創新組織登記資料庫
下架或社會創新平台之登錄資格被取消。
(三)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但變更經本府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五)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八)本補助項目已獲本府及所屬機關獎勵或補助。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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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