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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落實節約能源政策,特
設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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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局節約能源目標或計畫。
(二)督導本局各單位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局各單位節約能源成效。
(四)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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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
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九人,由局長遴派本局各科室股長以上人員兼
任之。
本小組成員因職務異動致不符前項規定者,由局長另行遴派接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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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股長以上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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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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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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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另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
,由本局秘書室派員兼任。
本局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
位之連繫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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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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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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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