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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12024531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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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審議之公
  平性,並提供規劃設計之參考,以加速辦理建造執照預審時程,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預審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