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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12024531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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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則
十一、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
   則」檢討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並以專章說明。
十二、本原則修正發布前核准之案件,其能增進市容觀瞻及提升環境品質
   者,辦理變更設計時得依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