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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7009065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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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
    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社會局為審核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
    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代表兼任,
    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擔任或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
    。
三、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申請案之機構代表或其他機構之管理人員列
    席說明。
五、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交通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應衡酌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設施設備等因素,就下列
    事項進行綜合審查:
    (一)機構所提書件證明。
    (二)機構歷年評鑑成績。
    (三)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輔導稽查結果。
    (四)機構其他特殊事項。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