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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青職字第111000335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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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
    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
    地及社會住宅中路三號數位轉型基地,本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
  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研討
  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申請,其他場地供本局
    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
  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
  本要點申請租用。
  進駐團隊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
    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
    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
    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場地附屬具專業性之設備(如創客設備、直播設備)需經過本局或營
  運團隊認證後,始得操作使用。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
    基地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
  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
  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優秀進駐團隊,得免收六個月共同工作空間或新
  創辦公室場地租金:
  (一)一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二)一年內曾獲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上市櫃公司、中央政府或本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主辦之創新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一年內曾通過本府地方型SBIR核定補助者。
  (四)一年內曾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所列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受訓畢業者。
  (五)一年內曾通過教育部Ustart創新創業計畫第一階段核定審查者。
  (六)一年內曾通過經濟部新創事業獎決審者。
  (七)一年內曾通過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決選者。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
    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
    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
    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
          貼宣傳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
          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
          、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
          、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
      應照價賠償。
      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向使用人請求損害賠
      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七點第一項之租賃契約中規
      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
      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
      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