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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里長鄰長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區字第104004842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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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
    作,提升里長及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該里內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
    之里民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
    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
    設備。
三、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一人,鄰長聘任之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四、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里公務事項:
         1、市政、區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2、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5、里長證明事項之開立。
         6、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應變。
         8、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9、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二)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市政、區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3、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維護之協助。
         4、里環境維護之協助。
         5、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推動之協助。
         6、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推動之協助。
         7、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9、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通報、訪視及救助之協助。
        10、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13、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二)市(區)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三)區政、戶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四)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五)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六)里內環境清潔維護之協助。
    (七)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救助之協助。
    (八)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推動之協助。
    (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十)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十一)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十二)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十三)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五、里長得召集里幹事及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共同研議下列事項:
    (一)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二)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
    (三)里基層工作經費之運用。
    (四)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除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里辦公處應將
    建議案轉請區公所函請相關機關辦理。屬重大提案者應提區務會議或
    里長里幹事聯繫會報處理列管。
    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並得依里長之請求,邀集區公所、本府
    相關局處、相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提出工作說明。
六、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選舉後就職前舉辦里長工作講習,其後每年
    度由各區公所舉辦里長工作講習一次,以增進里長之工作知能,提高
    為民服務效率。
    區公所每年度應舉辦鄰長講習,應事先擬定實施計畫,並於舉辦講習
    之十五日前將計畫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鄰長講習得併於里鄰工作會
    報辦理。
七、本府各機關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
    作有優異表現之里長或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