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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八條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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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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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之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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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及職員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
兼任方式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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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但班數達六班
以上且設有兩歲專班或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者,所置主任亦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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