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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捷土字第1070168792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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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加強本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
  列管案件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二)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三、本基準所定列管事項之管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或由本府指派之其他
  機關(以下簡稱捷運執行機關)辦理之。
四、本基準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所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
    式辦理之道路、捷運、鐵路、隧道、橋梁(路橋)、地下道、陸
    橋、交通號誌設置或更新、公車候車亭、街道傢俱、排水箱涵、
    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
    、都市計畫中需要申請人配合施作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或其他不需
    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指應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等
    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
    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
五、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畫
  等文件,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時機
  ,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六、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
  內容,依附件四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七、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畫免
  辦理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八、列管案件位於附件三之特定範圍者,提送相關文件均應委託附件五所
  列之專業單位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捷運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提送專業單位審查時,位於潛盾隧道
    段(含隧挖段)第 I  區之列管案件屬明挖工程者,捷運執行機關
    或專業單位應要求施工中採自動化監測系統。
    (二)定期彙整(每月至少一次)之監測報告應送專業單位審查後再送
    捷運執行機關備查;若監測數據超出監測管理值時,除依本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外,應由專業單位提供後續專業處置意見。
圖表附件:
九、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監測儀器讀數之警戒值、行動值
  及危險值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十、起造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列管案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第
  十二條規定之施工計畫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監測報告時,應檢附自主檢
  查表如附件六。
    前項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及監測報告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七,
  申請人須於相關報告中特別註明。
十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
   意之文件。
十二、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