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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第二十二示
範公墓所在地之里民土葬費用補助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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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里民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一年以上者
。
(二)出生未滿一年之里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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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者,以死亡者之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申請
人。但無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得以實際出資辦理土葬者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里民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死亡里民埋葬於本區第二十
二示範公墓,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資料。
(四)足資證明前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或實際出資辦理喪葬之原始憑證。
(五)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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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申請人之授
權書正本,並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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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土葬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九仟五佰
元,並按申請順序,依序受理補助,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受理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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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或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
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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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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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