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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防災教育館導覽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27360號書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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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規劃民力,執行本局防災
    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相關導覽工作,特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
    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義消防災導覽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導覽),應符合服勤辦法第四條,
    並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對於本館導覽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
    (二)可配合本要點管理規定。
三、符合前點資格而申請加入時,應備妥下列資料,由八德分隊送本館辦
    理:
    (一)異動報告表一式二份。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彩色相片二吋一張。
四、義消導覽之訓練除符合義勇消防人員基本訓練外,實際執行導覽工作
    相關人員應參加義消導覽專業訓練。
    前項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應於加入義消導覽一年內完成,另新進人員
    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五、義消導覽於協勤時,應穿著導覽服制,或本館同意之服裝,並接受消
    防人員指揮,不得違反或逾越。
六、每月二十五日前應完成次月協勤分配表編排,協勤分配表以四時為單
    位,義消導覽應依表排至本館協勤並簽到簽退。
七、義消導覽每月應至少服務八時,或全年至少服務九十六時。
    前項情形,若為新進義消導覽或事先請長假達二週以上之特殊情況人
    員,協勤最低之時數依比例計算,不足一者四捨五入。
八、義消導覽除依協勤分配表協勤外,本館得視各項任務需要,召集參加
    勤務演習、宣導或出席相關活動,並督導、考核及管理所屬人員,必
    要時召開聯繫協調會議。
九、當年度義消導覽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本局公開表揚:
    (一)執行導覽工作,經媒體報導後有助本館提升正面形象。
    (二)協助設計製作宣導教具或器材並廣為運用於活動成效卓著。
    (三)特殊案件或其他事蹟經本館認定之有功人員。
十、義消導覽符合服勤辦法第八條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館提報解聘
    :
    (一)無法勝任導覽及相關工作。
    (二)全年度協勤時數未達八十時或無故未依規定接受必要訓練達四時
        以上及活動達二次以上。
    (三)未先向本館報備調班、請假,全年達三次以上。
    (四)收取、索取財物、利益或推銷商品,經查屬實。
    (五)加入義消導覽未於一年內完成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
    (六)違反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屢勸不聽從,或嚴重影響本館形象。
    前項第二款情形,若為新進義消導覽或事先請長假達二週以上之特殊
    情況人員,協勤未達之時數及無故未依規定參與訓練及活動之次數依
    比例計算,不足一者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