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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智秘字第113000129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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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六、本會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
   醫療機構。

十八、本會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窗口為人事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