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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觀音區廢棄物掩埋場營運回饋金使用要點第二點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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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觀音區廢棄物掩埋場營運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
權如下︰
(一)回饋金使用及變更使用計畫書之審議。
(二)回饋金使用、收支、保管及執行情形之監督考核。
(三)其他回饋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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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代表一人。
(二)本市觀音區公所指派代表二人。
(三)掩埋場所在地之保障里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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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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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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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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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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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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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