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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26723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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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協助學
    校落實特殊教育之執行,辦理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
    課程教學、轉銜輔導及相關支持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訂定本
    要點。
二、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
        務。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
        導。
    (四)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六)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三、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
    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四、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商借教
    師擔任,綜理中心業務。
五、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均置組長一人及承辦人員數人,由
    學校教師或約聘(僱)人員擔任。
六、中心之總務、人事、會計及輔導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
    處室兼辦。
七、中心得遴聘資深教師、家長團體人員、教育行政人員、相關領域之專
    家或學者擔任諮詢委員。
八、中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年度計畫,報本府核定後實施;並
    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年度工作報告及成果冊,報本府備查
    。
九、教育局應定期督導、考核中心辦理任務及工作之情形,並得依其績效
    獎勵中心相關人員。
十、中心主任之差假及福利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行政年資比照學校主任
    予以累計。
十一、本要點及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