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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購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美字第 1070016826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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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
    研究及促進美術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購藏以二十世紀以來國內外著名美術家之具有創意、歷史性及代
    表性的優秀美術真蹟作品為主。
三、本要點所稱美術品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
    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
    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品。
四、為使研究保存趨於完備,除購藏美術家作品外,其他相關手稿、圖像
    、創作用具等文物資料,於必要時得納入購藏範圍。
五、美術品購藏之範圍如下:
    (一)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
        家作品。
    (二)世界藝壇公認或與臺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三)其他具有國際性或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四)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六、依前二點辦理美術品購藏時,以本市前輩藝術家作品為優先。
七、本館購藏之美術品須經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典藏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結果辦理採購事宜。
八、美術品購藏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據本館典藏需要,提請典藏委員會審議。
    (二)請典藏委員會訂定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辦理採購事
        宜。
    (三)美術品經購藏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並發給典藏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