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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本局零星支付作業制度,
簡化處理程序,進而提升行政效率,特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
金管理注意事項及出納管理手冊,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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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領零用金規定如下:
(一)局本部:年度開始由出納人員以預付費用請示單請領額定零用金
。
(二)外勤單位:各大隊應指派一名零用金經管人員,並填具領據(如
附件一),向出納人員請領零用金。各大隊再依所屬分隊之人數
比例分配,由各分隊主管填具領據,向大隊零用金經管人員請領
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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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規定如下:
(一)局本部:得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原始憑證核准後送秘書室出納
人員,出納人員據以通知受款人領取現金或匯款予受款人。預借
零用金者,應填具零用金預借申請單(如附件二)。
(二)外勤單位:得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應填具零用金預借申請單,
向零用金經管人員借款備付零用。
(三)支付零用金時,零用金經管人員應逐筆登載於零用金備查簿(如
附件三),受領人領訖時當面點清無誤後簽章,並註明領款日期
。零用金核銷時,由零用金經管人員於核准憑證加蓋付訖及日期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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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撥還零用金規定如下:
(一)局本部:出納人員於支付相當數額時,按預算科目類別歸類,於
本局出納系統填具零用金清單(如附件四)一式二份,連同核准
憑證送會計室。
(二)外勤單位:分隊應於支付相當數額時,填具零用金清單一式二份
,自存一份,另一份連同核准憑證送大隊零用金經管人員。大隊
零用金經管人員應於核准憑證累計達相當數額時,按預算科目類
別歸類,於本局出納系統填具零用金清單一式二份,自存一份,
另一份連同核准憑證送會計室。會計室審核完成並編製支出傳票
後,由大隊零用金經管人員至出納室領取。大隊零用金經管人員
須依所屬分隊請撥金額撥還分隊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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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隊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結存之零用金餘額,送秘書室出納辦
理繳回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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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隊零用金經管人員必須隨時清點手存現金,加已支付尚未結報之憑
證數額,加已支付已結報憑證在途撥還數,是否等於預借定額零用金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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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零用金作業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