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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13008937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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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之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
四、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圖表附件:
107.10.17收費標準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