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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安全
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
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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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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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四名由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本局考績暨甄審委員
會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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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規劃處理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項,視需要召開會議,並
得邀請各科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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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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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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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秘書業務由秘書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