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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原秘字第108001041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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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安全
    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
    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四名由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本局考績暨甄審委員
    會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規劃處理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項,視需要召開會議,並
    得邀請各科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之秘書業務由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