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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108010866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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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減少不良行為習慣,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並
    導引適性發展,協助本市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
    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應基於學生基本權益之維護,以確保學生適性學
    習發展。
三、對於學生之獎懲,其規定應以明確、平等、比例與正當程序為依。並
    以揚善及規過於私為原則,以公開獎鼓勵優良表現、規過顧及學生的
    自尊心之方式辦理。
四、對於學生之獎懲,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獎勵或
    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五、學校依規定辦理獎懲,在執行程序上應以受教權為考量,並顧及即時
    處理、給予意見陳述機會、過程保密及輔導正向發展等原則。
六、學校訂定獎懲規範,應將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納入規範中,內容包
    括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且使用原則以與父母家人之間的聯繫功能
    為主。
七、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學校應將電子煙納入獎懲規範中,禁止攜帶吸
    食電子煙,以及輔導查獲使用電子煙之學生,並將查獲之電子煙送交
    本府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
八、學校辦理改過銷過程序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改過銷過須有明確之流程,改過銷過之內容要為學生所了解,以
        利學生知悉改過銷過方式與目的。另改過銷過程序不宜過於繁雜
        ,以鼓勵銷過方式引導學生思善改錯。
    (二)銷過改過之內容需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
    (三)改過銷過視學生表現或特殊情況,學校得予機動彈性縮短相關服
        務內容或時間。
    (四)對於改過銷過之學生表現,被記大過者之改過銷過期限原則不超
        過三個月。其餘如警告或小過之銷過期限,學校得依比例原則縮
        短銷過時間,在期限內引導學生銷過。
九、導師應主動瞭解並協助學生銷過,對改過銷過後學生之學習發展情形
    ,隨時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學校學務及輔導單位,協同合作協助
    學生正向表現。
十、改過銷過期間,導師及相關人員應多與學生家長溝通,倘有滯礙難行
    之困難,得取得共識後以多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