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111000163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桃
    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報名參加
    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
    附件一)及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就同一級別認證,曾經受有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
    點獎勵,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
    申請本要點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六千元。
六、各區公所於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後六十
    日內,統一彙整請領清冊(附件三)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
    函送本局,本局經審核無誤後核撥經費予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圖表附件:
七、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及領據暨切結書依審計法授權區公所自行保管並備
    查,免報本局核銷,惟請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
    核。本局將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委託)經費原始憑證查
    核計畫」進行不定期查核,並將審核結果紀錄函送審計機關。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並追回全部獎
    勵金:
    (一)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獎勵金,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
    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