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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施字第11201583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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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
    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
    及採購爭議等問題,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府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新建工程
    處、養護工程處、航空城工程處、住宅發展處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案件,應將
    本方案納入招標文件作為採購評選作業之依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考量工程之異質性
    ,決標方式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為原則,並依本方案將廠商
    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作業評分表之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評選項目,工作小組應將受評廠商之廠商整體履約計分、施工查核成
    績、重大職災、停權情形及獲獎情形等資料納入初審意見。
四、機關在辦理評選作業時,應參酌參加投標廠商近年公共工程履歷資料
    之整體履約計分情形、金質獎、金安獎、本府金品獎獲獎及安心營造
    工程認證標章情形,依附表一規定予以加、減分。
圖表附件:
五、投標廠商近年公共工程履歷資料之整體履約計分情形、金質獎、金安
    獎、本府金品獎獲獎及安心營造工程認證標章情形,機關可分別於公
    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與本府網頁公告資料查詢。
六、本方案各加減項目所稱近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往
    前推算為準。
七、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機關得考量個案之特性,訂定該項之
    分數及合格分數,並依附表二所列項目計算之。
    經評選委員評分且加減分後實際分數之平均分數,未達前項之合格分
    數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將此規定作為決
    標對象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合格分數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者,以第一項所訂分數之百分之
    八十為合格分數。
圖表附件:
八、機關以共同投標辦理工程採購案者,各成員應分別就其評選項目計算
    加減分後,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比例計算。但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
    採購者,不適用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