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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優秀運動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
動實力,並統一本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之補助及辦理內容,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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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體育會及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前款之體育團體因故無法辦理市長盃競賽活動時,則由其他登記
在案之體育團體或市屬各級學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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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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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市長盃競賽活動如未達預定辦理之日數或組別數者,本府體育局
(以下簡稱體育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撥付經費。
(二)體育局得依上年度舉辦情形,酌予增、減補助經費;並得考量各
競賽項目之性質及不同需求,調整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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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
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函報體育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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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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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與活動辦理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活動辦理期限:每年三月至九月。
(三)申請程序:
1、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表並註明承辦單位
、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檔。
2、活動時間或競賽規程如有變更,應函請體育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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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申請辦理之活動如為當年全國或全民運動會競賽項目,應配合
辦理全國或全民運動會之參賽選手選拔,一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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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秩序冊編製內容應包含大會組織、競賽規則、參賽單位(含各組
之參賽隊伍名稱、職員及選手姓名)及賽程表。
(二)競賽場地應清楚標示活動名稱,並設置公布欄供民眾查詢成績。
(三)競賽規程內容應包含:
1、主旨。
2、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承
辦單位:申辦單位。
3、比賽相關資訊。
4、獎勵依據及原則。
(四)競賽項目組別以報名人數達三隊(人)以上為原則。
(五)競賽活動原則應於例假日舉行,並配合本市運動會活動期間舉辦
。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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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需檢附經費核銷自我檢核表、原始憑證簿
、領據、核定公文影本、收支結算表、黏貼憑證、跨行通匯資料
表、存簿封面影本各一份,及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二份,
成果報告書需另附電子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免備文逕送
體育局辦理經費核撥。
(二)使用電子發票核銷應輸入支用單位統一編號,並附明細聯。
(三)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均應按原補助比
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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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
其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辦單位於活動規劃及辦理期間應確實掌握活動進度及人員培
訓,並於競賽期間秉公執法,如遇有爭議或申訴時,應即處理
。體育局得將其列入評核,作為後續補助之考量。
(三)活動進行期間,體育局得不定期辦理查核,並核對其經費運用
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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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
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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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者,體育局應撤銷原核准之補助,
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