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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溪地人字第107001563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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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所安全
  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0二條規定之本所編
  制內公務人員。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主管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秘書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登記課課長。
   (二)測量課課長。
   (三)地價課課長。
   (四)行政課課長。
   (五)資訊課課長。
   (六)人事管理員。
   (七)學者專家或本所各單位課員(技士、管理師)以上人員。
五、本小組委員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八、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
  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