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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規範本市公立(包含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及復興區立
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作業,以
利各幼兒園依循辦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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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園招生對象及年齡,以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幼兒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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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園新生入園資格如下:
(一)設籍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二)寄居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且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
兒。
(三)居留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之幼兒,不限設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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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兒除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得依所定順序向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三)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籍人士之滿五足歲幼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其所屬學校、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與其場地管理者之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之子女隨親
就讀。
(五)家有兄弟姊妹於新學年度仍就讀該園(不包括當學年度大班畢業
生) 或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該園之幼兒。
(六)設籍、寄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須設籍於同戶)或居留於本市
非山非市或偏遠地區設有幼兒園之國民中小學學區內幼兒(限登
記報名該區內之幼兒園)。
除前項第三款幼兒外,符合前項優先入園規定者,均以滿五足歲幼兒
優先。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優先入園規定者,並應具有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所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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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兒園招生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二)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登記日期、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
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抽籤地點、核定班級
數、招生名額、新生錄取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延
長照顧服務方式等。
(三)各園不得以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之依據
。
(四)各園每班招生之新生名額,應先扣除依其意願直升之幼兒、鑑輔
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及依法可酌減人數,並應確實依照核
定人數辦理,不得超額錄取。登記人數未逾核定人數時,應一律
准其入園。
(五)登記期間內,不得藉故拒絕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登記事宜;
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應
以一般入園資格參與登記作業。
(七)幼兒園以招收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申請登記入園為原則;因環境
情況特殊,如所屬之學校學區有跨行政區或所屬教職員之子女隨
親就讀情形者除外。
(八)不留原園之幼兒欲就讀其他幼兒園者,應重新登記。
(九)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
舊生依鑑輔會審核決議招生人數酌減名額,新生依桃園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規定酌減名額。
(十)幼兒園每班保留二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保留期限至同年七月十
五日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
取)遞補。
(十一)辦理幼兒入園登記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如附表,各園工作人員並
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
(十二)幼兒園招生之申請登記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者,應繼續辦理招生
,至額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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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後,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抽籤決定,其
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以抽籤決定錄取幼兒入園之正取及
備取順序。
(二)具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優先入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已逾招收名額
時,依第四點第一項所定款次順序辦理抽籤;具第四點第一項各
款優先入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而併計滿一般入
園幼兒已逾招收名額時,僅辦理一般入園幼兒之抽籤。
(三)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但幼兒籤卡是否併為一
張或分開抽籤,由幼兒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一籤卡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胞胎幼兒數時,由
幼兒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順序。抽
籤前應將幼兒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前述決定予以當眾宣布,以
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抽籤結果應當場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五)幼兒報到後尚有名額時,應依備取順序補足招收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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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且有就讀需求之幼
兒,本府應以不逾各幼兒園核定人數之原則協助其入幼兒園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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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幼兒園辦理招生登記及抽籤作業之期程,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