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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定期開徵案件:平日補徵案件(例如:管代為 H3900102008400000
0000000 ),單筆或同一案件補徵數年度合計房屋稅應繳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於第 1 次核發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時,應以送達證書作
取證。每月產列滯納期滿欠稅清冊會各服務區確認:
(一)已合法送達者(含核定補徵 5 年案件,按年期別訂定不同繳納
期限,一次同時寄送合法送達者),應於郵局送回送達證書時,
即時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並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其他相
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作掃描及移送作業)。
(二)未合法送達者,請於滯納期滿前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其
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掃描至「其他證明文件」,保
存影像資料,並請將上開資料釘於滯納期滿欠稅清冊上,每月由
管制人員統一彙整保存 1 年。
(三)將逾核課期間案件,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由各服務區同仁自行取
證至合法送達,取證後相關送達作業同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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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開徵案件:房屋稅應繳金額 5 萬元以上(大額)及習慣性欠稅
戶,本局委託台北郵局第 1 次寄送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時,即以送
達證書取證。資訊科依服務區產列控管清冊,由管制人員統一控管,
取證合法者應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後續掃描及移送作業如下:
(一)資訊科統一將台北郵局產製之繳款書回執聯檔案匯入至移送執行
管制系統項下文件類別「繳款書回執聯」,保存影像資料。
(二)已繳納者,控管清冊應註記「已繳納」,全案結案,將送達證書
+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交由管制人員彙整保存 1
年。
(三)未繳納者:
1、已合法送達者(含送達證書經確認有送達瑕疵,函送郵局補
正後為合法送達者),控管清冊應註記「合法送達」,於 6
月 30 日前將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
)辦理掃描,俟滯納期滿後,將上開資料及繳款書回執聯移
送法務科,並請法務科於控管清冊上簽收。
2、郵局原件退回,退回註記原因為「他遷不明」或「查無此人
」,於 6 月 5 日前,查明投遞地址為納稅人戶籍地址者
,將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原件退回之信封、戶政查詢
資料等)交由管制人員辦理公示送達後再行掃描,控管清冊
應註記「合法送達」。
3、未合法送達者及郵局原件退回(排除二(三) 2 類案件)
者,控管清冊應註記「未合法送達」,於 6 月 30 日前將
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原件退回案件之信封)掃描至「
其他證明文件」,保存影像資料,並交由管制人員統一彙整
保存 1 年。
4、逾開徵繳納期迄日,送達證書確未送回本局,於 6 月 30
日前於控管清冊註記「送達證書未送回」,交由管制人員彙
整保存1年。
(四)大額及習欠戶清冊註記文字統一如下,請承辦人依案件類型逐案
註記。
1、已繳納。
2、合法送達。
3、未合法送達。
4、送達證書未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