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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桃園煉油廠睦鄰回饋金運用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130063580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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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桃園煉油廠睦鄰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之。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以下簡稱桃煉廠)睦
    鄰回饋金運用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回饋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回饋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回饋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二人。
    (二)本市桃園區及龜山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三)本市桃園區汴洲里、龜山區南上里及大坑里里長三人。
    (四)本市桃園區汴洲里、龜山區南上里及大坑里之里居民代表各一人
        。
    (五)桃煉廠代表一人至三人。
    (六)本市桃園區或龜山區公所得推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團體或機關(構)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會委員除本府各機
    關及區公所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