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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煉油廠睦鄰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公字第108009369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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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管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以下簡稱桃煉廠)撥付地方之睦鄰回饋金(
    以下簡稱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
三、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為桃煉廠緊鄰之桃園區汴洲里、龜山區南上里及大
    坑里。
四、本府應依回饋金回饋範圍之行政區,設置回饋金運用管理會(以下簡
    稱管理會),以運用管理回饋金;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五、回饋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支付家庭用液化石油氣補助。
    (二)學生獎助學金、學雜費補助。
    (三)社區、社團辦理地方民俗節慶及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之申
        請補助。
    (四)老人敬老禮金及生日慶典。
    (五)醫療衛生補助。
    (六)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
        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建、改建事
        項。
    (七)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急難救助。
    (八)經管理會同意之公益事項補助。
    (九)辦理回饋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行政作業費用
        。
    前項行政作業費,以每年回饋金提撥總額百分之九為上限,其中本府
    、桃園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分配總額各為百分之三。
    第一項第九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分別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
    用工作人員一人,專責辦理回饋金管理業務。
 
六、每年回饋金提撥總額扣除前點第二項行政作業費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
    (一)桃園區汴洲里為百分之五十。
    (二)龜山區南上里為百分之三十。
    (三)龜山區大坑里為百分之二十。
七、本府每年應依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依第五點運
    請計畫書送管理會審查,並依管理會核定用項目研提申之項目執行。
    因故無法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時,應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申請計畫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八、本府收受回饋金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
    管理會每年應至少查核一次區公所實際執行核定計畫之進度及經費支
    用情形。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停
    止撥付該區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