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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100207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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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係指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產業園區
  )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相關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收費費率:
    (一)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者,自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
        之次日起,按租購或使用土地面積每月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十
        點五八七五元。
    (二)已營運之廠商,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其中退縮
        綠地面積,自「取得建築使用執照」之次日起,減收前款維護費
        百分之五十。
三、使用本產業園區內社區住宅用地者,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為零。
四、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按月徵收,並於當月月底前繳納。如遇例假或
    休息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五、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者,應於限期內繳納一般公共設
    施維護費,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
    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本費率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