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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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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複核科: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查與內部業務檢查、綜合設計規劃
    、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稽徵及代徵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
四、房屋稅科:房屋稅、契稅稽徵及房屋稅地價稅欠稅催繳取證等事項。
五、消費稅科: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
    加稅課之稽徵、各稅逃漏稅捐之調查及使用牌照稅之違章審理等事項
    。
六、資訊科:稅務資訊作業管制、檔案維護運用分析、機器操作管理、稅
    款劃解銷號退稅徵課統計及單照管理等事項。
七、法務科:違章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項欠稅、財務罰鍰之處理
    及法制業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稽核、秘書、專員、股長、稅
務員、設計師、科員、助理稅務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
調配。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